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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何种类型,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别着急,请看下文中的详细介绍吧!

一、形式上的变更

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过,在变更登记后,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内容上的变更

1、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

2、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分立、合并

(1)分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同时,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

(2)合并

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在具体操作上,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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